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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从夏商至汉朝我国法律思想的变迁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 以下分别从夏商至汉朝在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进行论述

  夏商时期为刚从原始社会脱离出,并处于奴隶制社会初期的一个历史阶段,其法律思想保留了原始社会大量野蛮愚昧的惯,且含有迷信色彩。

  夏商时期的统治者通过假借天命恭行天罚,将自己的皇权神圣化,通过大肆宣扬敬奉天命钳制百姓思想,以达到巩固自身统治的目的,如商汤为使自己讨伐夏桀师出有名,将其称为 受命于天 ,是天命所致,通过利用百姓对于不可知自然现象的恐惧心理,从而使颁布的法令得以贯彻执行。再如神视证据制度,指通过把犯罪嫌疑人身上绑上石块并投入水,看其是沉或浮,以此定罪量刑,这种极度不理智不科学的断案方法体现出该时期的定罪量刑标准极度落后。

  二西时期将德治思想确立为法律思想,其旨在通过对百姓予以教化,让百姓明白遵守社会规范,树立良好品德的重要性,使得社会得以稳定发展。

  西统治者通过借用广被百姓所接受的 礼 维护以君权为心的社会秩序,提出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观念,倡导用德礼教化百姓的心灵,该思想充分发挥了法对社会的指引作用,体现出一定的先进性。此外,西时期的慎罚思想也对该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重大影响,对于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如 三赦之法 就是典范,其对老人孩蠢愚之人可减轻处罚,这一矜老恤幼的思想被后代立法者所继承,这在我现今法律之仍有体现。

  三春秋战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各家思想涌现,但法家 一断于法 的思想因其通过树立法制的理念调整社会生活一系列的纠纷,逐渐被各诸侯所接受。

  如魏的李悝制法经,提出废除世袭世禄制,提倡量才而用,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贵族阶级的特权,利于古代封建制度的形成。

  再如该时期的刑无等级思想,指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当按法律处刑。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这就明确规定了不论是处于那一阶层的人,只要是触犯到皇权,危及家利益的,罪死不赦,这是刑无等级的具体体现,但其带有浓厚的维护封建皇权的意味。

  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主要为 法令由一统 ,旨在对全各行业实行统一的标准,例如颁布了工律金布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在行政上有置吏律司空律等。这种 世事皆决于法 的思想使得秦朝的法律制度在犯罪罪名官吏考核也有着严加规定,如在刑事法律制度确立了危害皇权罪侵犯财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五类,其又分别对触犯这五种情形的罪名有具体规定,如危害皇权罪包括谋反操事不道等;在行政法律制度,指出官吏应忠君敬上清廉误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对于官吏的奖惩又有田律仓律等具体律文规定。

  五汉朝通过汲取秦亡的教训,在其思想明确反对奢靡之风,从而确立了一系列的管理标准,如通过制定相关法令使刑罚的适用更为审慎的约法省刑思想,在经济上吸取秦亡的教训,提倡与民休息,轻徭薄赋,从而减轻人民负担,谋求社会稳定;在政治上重德轻刑,以德化民,再如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法的德主刑辅思想,体现在汉代的民间诉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用 德化 。在吴祐任胶侯时提出 民有争诉者,辄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诉讼,以道譬之。或到闾里,重相各解 这种先予以调解的方式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很好地体现的了法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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